為加強和規范衛星網絡的申報、協調、登記、維護等工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、國際電信聯盟《無線電規則》等相關法規和規定,工信部制定發布了《衛星網絡申報協調與登記維護管理辦法(試行)》,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。
《辦法》提出,本《辦法》適用于在國際電聯《無線電規則》框架下,我國衛星操作單位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向國際電聯申報衛星網絡,以及相應開展的衛星網絡協調、登記和維護等各項工作。 擬使用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開展空間無線電業務的,應按照《無線電規則》和本《辦法》要求,向國際電聯申報衛星網絡。涉及辦理空間無線電臺執照、組建衛星通信網、衛星發射、電信業務經營等的,還應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。
《辦法》對衛星網絡的申報、協調、登記、投入使用后等階段的事宜均作出了詳細解釋。《辦法》指出,違反本《辦法》規定的,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約談、通報并責令改正;衛星操作單位因自身原因不能合理有效利用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,造成資源長期閑置并導致國家權益損失的,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,工業和信息化部可收回其所申報的衛星網絡資料并重新分配使用。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轉讓衛星頻率的,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給予處罰。